关于做好本科生2019-2020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08-15浏览次数:12

各班级:

学校即将启动本科生2019-2020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2016-2019级本科生。

二、认定原则

按照附件1《中国海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细则(2019年修订)拟发文》的规定执行。

地方政府盖章的证明表已取消,学院在认定过程中可以请学生提供现成的材料(如低保证等,相关请于假期提前拍照或复印留存),但不要求学生因为认定工作临时开具任何证明。

三、工作程序

1.学生在学工在线提交申请,《中国海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2019版)》,系统导出提交至班级。系统填写前请仔细阅读家庭经济困难申请常见填写问题汇总

2.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参照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充分调查了解班级同学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提交《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纸质版、电子版),提交时间为2016-2018822日中午12点之前,201996日下午5点之前。

3.学院审核

2016-2018823日下午5点之前,2019912日之前。

4.学校审核

  

英国威廉希尔

2019815

  

  

附:

中国海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细则

2019年修订)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条 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学校精准资助工作的基础,是切实落实应助得助、应助尽助的先决条件,学院(中心)分党委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应进一步落实岗位职责,对本单位的认定结果负主体责任。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依据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四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数量不搞简单的划比例、一刀切,综合考虑学生生源、民族和年级、专业属性等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第五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注意保护学生隐私,切实维护学生尊严,保障资助信息安全。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得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得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六条健全认定工作机制,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管理认定工作;学院(中心)成立以分党委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班级成立由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七条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充分考虑到不同学生群体,人数不低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组长、组员名单要在班级内公示,报学院(中心)认定工作组批准。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综合考虑学生家庭收入、支出、债务,生源地总体发展水平等相关因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一)特殊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无法提供在读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学习生活费用的学生。

(二)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能够提供在读期间需要的学费和住宿费,但无法提供基本学习生活费用的学生。

(三)一般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能够提供在读期间需要的学费、住宿费和部分基本学习生活费等费用,但不足以满足基本学习生活所需的学生。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作为重点认定对象:

(一)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户或特困救助供养家庭子女、城镇低保家庭子女;

(三)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变故致使家庭财产损失严重者;

(四)学生本人或核心家庭成员患重病,治疗费用高;

(五)家中劳动力少,经济负担沉重者;

(六)家庭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子女或残疾人家庭子女;

(七)其他原因导致无力支付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恶意提供虚假信息者;

(二)不按要求如实填报家庭经济状况或拒绝核查者;

(三)日常消费金额、结构不合理或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不当行为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各学院(中心)应将加强教育引导、深化诚信、感恩、励志教育、建立良好导向等工作和原则贯穿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全过程。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于每年九月份进行

第十三条学院(中心)负责组织辅导员通过多种途径,提前向学生或家长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负责随同新生录取通知书寄送《中国海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同时该表电子版在助学在线网站公布。

第十四条 拟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如实填写《认定申请表》并做出诚信承诺,于新学年开学伊始提交所在学院(中心)。已被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无需再提交《认定申请表》。

第十五条每学年启动学校认定工作时,拟申请认定的学生登陆学工在线学生综合管理系统,填写申请并提交自评困难等次,向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交《认定申请表》

第十六条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参照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充分调查了解班级同学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中心)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学院(中心)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八条学院(中心)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班级内公示5个工作日。学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中心)认定工作组提出异议申请,认定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作出处理、给予答复;若学生对学院(中心)认定工作组处理、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作出处理、给予答复。

第十九条 公示无异议后,学院(中心)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负责汇总学院(中心)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学院(中心)每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信函索证、量化评估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夸大或谎报瞒报家庭经济困难等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认定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学院(中心)应及时对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等情况做出调整,动态调整办法参照认定办法执行。学校对突发困难的学生进行帮扶,发放临时困难补助,具体办法见学生补助相关管理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海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细则》(海大学字〔200753号)同时废止。

xx班2019-2020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xlsx

家庭经济困难申请常见填写问题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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